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四等人制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級制度, 金代任用掌管兵權, 錢谷的官吏, 即按民族規定了先女真, 次渤海, 次契丹, 次漢兒四等級的順序, 元代, 蒙古貴族以少數民族階級成為全國的統治者, 為保持自己的特權地位和維護對人口遠遠超過本族的漢族及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 進一步推行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政策, 根據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後分人為蒙古, 色目, 漢人, 南人四等, 在用人行政, 法律地位及其他權利, 義務各方面都有種種不平等的規定四等人的劃分: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 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記載蒙古氏族有72種, 實際上他的記載有重複, 誤入及漏列者, 第二為色目人, 第三為漢人, 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契丹, 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大理, 四川兩省人, 高麗也屬於這一類人, 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 囊加歹, 新附人), 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 漢, 南人絕大部份都是漢族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 元廷規定四等人的地位, 待遇是不平等的, 表現在:1)任用官員方面:蒙古貴族為統治廣大的漢族人民, 不得不利用漢族地主階級, 但又要防止員數, 文化水平和統治經驗都超過蒙古人的漢官佔重要地位以保持自己的權力優勢, 用等級制度來加以限制,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 色目人手中, 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 通常必用蒙古勛臣, 色目人個別親信得任此職, 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澤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鑄為丞相, 其後即規定不以漢人為相, 次於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 色目人擔任, 一般不授與漢人, 定制漢人不得閱軍數, 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知院)終元一代除了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 無一漢人, 御史台大夫, 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 元朝於行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設置達魯花赤為首席長官, 規定要由蒙古人出任, 若無, 則以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內選用, 三令五禁止或革罷冒此職的漢人, 南人, 僅南方邊遠地區遇蒙古人畏憚障癘不肯赴任時, 才允許漢人充任, 又據大德元年中書省, 御史台奏准, 各道廉訪使, 必擇蒙古人為使, 或缺, 則以色目人子孫為之, 其次參以色目, 漢人, 南人地位最低, 省, 台之職皆斥不用, 甚至不許充廉訪使的書吏, 在入士途徑上, 也優待蒙古人, 色目人, 而限制漢人, 南人, 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 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 色目人, 漢人則世臣子弟, 武宗時分汰怯薛, 只留有門閥的蒙古人, 色目人, 其餘皆革罷, 嚴禁漢人, 南人充當怯薛, 已冒入的遣還原籍, 仁宗延祐元年, 恢復科舉取士, 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 蒙古, 色目,漢人, 南人四等, 鄉試各取75名, 會試各取25名;漢人, 南人超過蒙古, 色目人百倍, 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不平等, 至於考試程式, 蒙古, 色目人考二場, 漢人, 南人考三場, 考題難易也有差別, 蒙古, 色目人初學漢文化, 自然難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於科場的漢人, 南人競爭, 因而用民族等級制的限定來防止後者取得更多的職位2)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統治者曾下令:蒙古, 因爭執而毆打漢人, 漢人不得還手, 漢人不得還手, 只許向官府申訴, 違者治罪, 又擴大為蒙古, 色目毆漢人, 南人者不得復, 於是前者得以援例肆以欺壓後者, 法律中還規定, 蒙古人因爭執及乘罪毆死漢人, 只征燒埋銀, 並斷罰出征, 無需償命, 而漢人南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 , 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 四等人犯同樣的罪, 而量刑的輕重不同, 例如, 同是盜竊罪(已得財者), 漢人, 南人斷剌字, 蒙古人則不在刺字之列, 審囚官擅將蒙古人刺字者革職, 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3)對漢人南人進行嚴密的軍事防制, 元朝統一後, 即以蒙古, 探馬赤軍鎮戍河洛, 山東, 據全國腹心重地, 與民雜耕, 橫行中原, 以監視漢人, 江南地區, 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地, 與新附軍相同, 借以防範南人, 同時, 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他兵器, 至元二十二年, 令將漢地, 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為三等, 下等銷毀, 中等賜給近居的蒙古人, 上等存庫, 由所在行省, 行院, 行台掌管, 無省, 台, 院官署的, 由達魯花赤或畏兀, 回回人任職掌管, 漢人, 南人雖居職, 但不得掌兵器, 其後又規定了各路, 府, 州, 縣捕盜應備弓箭的數量, 仍命由當地蒙古, 色目官員掌管, 新附軍的兵器, 平時皆存放在庫中, 有事時臨時關發, 一旦軍事行動停止, 仍歸庫存放, 不得繼續持有,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 犬為獵, 違者沒入家資, 後至元二年, 丞相伯顏當國, 為防止南人造反, 甚至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三叉, 此外, 對漢人, 南人祈神賽社, 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 評話等, 都橫加禁止或限制, 以防他們聚眾鬧事, 而蒙古, 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元朝統治者實行四等人制, 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維護其本身的特權統治, 廣大蒙古, 色目下層人民和漢族人民一樣處於被統治的無權地位, 同樣要負擔沉重的賦稅和兵站諸役, 以致鬻妻賣子, 漢人, 南人中的官僚, 地主階級則和蒙古貴族結合在一起, 保持其壓迫漢族人民的階級利益, 四等人的實行, 使元朝社會矛盾更加複雜, 尖銳, 從而加速了元朝的衰亡1)元典章:吏部, 刑部各條2)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 中華書局, 北京,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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